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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6號

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6號

上訴人
倬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廣璿
被上訴人
薛基銘

      薛基釧

      薛基炎

      薛鐵吉

      尹薛明

      薛泫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1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6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