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6號
- 上訴人
- 倬大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廣璿
- 被上訴人
- 薛基銘
薛基釧
薛基炎
薛鐵吉
尹薛明
薛泫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1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