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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新生
即原告
黃冠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素鈴

       葉素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美濃地

政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8 月

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

)727,2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1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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