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85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温月英
- 被上訴人即原告
- 夏順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訴字第785 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85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訴字第785 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