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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財益

      鄭智元

      鄭智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翠霞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2 月12日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15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2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5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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