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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瑞雄
被上訴人
即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0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679,965 元(16,500×41.21 =679,965 ),應繳裁判費

為新台幣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1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