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瑞雄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0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679,965 元(16,500×41.21 =679,965 ),應繳裁判費
為新台幣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鄭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