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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建勳
即被告
黃智美
即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22日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18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050萬元(550 萬+500 萬=1050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如受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87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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