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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所有權妨害除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妨害除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3 年12月9 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84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3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妨害除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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