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37號
- 上訴人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慶京
- 被上訴人
- 台ꆼ新村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炎山
- 被上訴人
- 王武鴻
陳志源
廖新弘
呂家禎
許金塗
陳義誠
鄭曾芳蘭(鄭德輝之承受訴訟人)
鄭月雯(鄭德輝之承受訴訟人)
鄭智元(鄭德輝之承受訴訟人)
鄭亦沛(原名:鄭月瑛)(鄭德輝之承受訴訟人)
曾信祐
周楊來受
陳啟仁
林柏材
王正宗
顏美桂
金豐林
林明哲
林明昌
林明輝
林彌佑
林怡君
王炎山
吳振堯
柯保辰
陳雨航
陳振聲
陳韻香
陳韻文
謝正民
黃建雄
黃建彰
黃建濱
林麗娜
李蔡錦珠
王樹
王姬燕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利益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8日(見本院102 年度審重訴字第176 號卷第136 頁)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742,8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5,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之後提出之上訴理由狀,應按應受送達之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俾利本院送達予其等答辯,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