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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7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王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蘇賜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瑞峰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度第2 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㈡參照〉。本件原告就分割標的即高雄市路○區○○段000 ○000 ○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各為1/3 ,是其因分割所受之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831 萬900 元【計算式:(1051.02 ㎡×1 萬5000元)+(146.34㎡×1 萬5000元)+ (464.82㎡×1 萬5000元)×原告應有部分1/3 =831 萬900 元】。是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31 萬900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2萬50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安乃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73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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