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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盧慈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證責任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間請求返還保

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5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93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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