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75號
- 上訴人
- 黃政隆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俊源等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7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俊源等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