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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30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訴訟代理人
吳彥明

      卜怡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垣萱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04 年4 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1,2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30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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