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 訴訟代理人
- 吳彥明
卜怡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垣萱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04 年4 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1,2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