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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90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90號

上訴人
李啟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 年度勞訴字第90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90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