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6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620號

異議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石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前係以平信函件將債權讓與事實通知債務人,雖無法提出債務人收受證明,惟已符合債權讓與事實通知之方式。又異議人已再次將債權讓與事實通知債務人,並取得其收受之回執,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異議人業於民國103 年2 月12日對債務人為本件債權讓與之通知,且該通知於103 年2 月14日送達債務人,有通知書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在卷可稽。是本件債權讓與既已依法通知債務人,應認異議人之異議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另依異議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620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