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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79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794號

聲請人
程琤婷

上聲請人程琤婷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資料,與掛失止付通知書多不相符,請就下列事項釋明應以聲請狀或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為正確;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 一)發 票人:聲請狀所載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為碧穎實業有限公司 吳明憲。

( 二)帳 號:聲請狀所載為022866,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為0000000000000( 三)發 票日:聲請狀所載為103 年8 月20日,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為103 年9 月20日。( 請注意原遺失之支票上所登載之日期即為發票日,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

二、聲請人非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並向本院具狀更改聲請人為真正票據權利人,將原聲請人改列為代理人,蓋因原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

三、倘聲請人係受受款人之委任而為辦理,除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外,應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一併更改為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794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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