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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394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394號

聲請人
賴文興
聲請人
周志高
聲請人
黃玉招
聲請人
蘇維宏
聲請人
蘇奕豪
聲請人
洪榮傑
聲請人
李國明
聲請人
曾張世瑾
聲請人
曾國珍
聲請人
曾國峰
聲請人
楊昂軒
聲請人
陳宏文
聲請人
程建國
聲請人
蔡士楠
聲請人
劉美雲
聲請人
蔡瑩珍
聲請人
蔡瑩瑛
相對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國101 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1 號、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758號判決確定,茲因聲請人於該訴訟中有支出費用,為此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等語。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之上開訴訟,業由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聲字第363號裁定完畢,此經本院調卷審核無訛。茲因本件聲請與前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係就同一事實為相同之聲請,顯屬重複,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394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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