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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0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裕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4號

上訴人
萬機鋼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俊彥
被上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16,272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35,0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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