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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3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31號

原告
陳玉鳳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原告與被告戴永亮即友源檳榔攤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0,031 元(含資遣費159,163 元、預告工資35,000元、應休未

休之工資105,000 元、因被告未提繳退休金所受損害230,868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其中請求預告工資、應休未休

之工資計140,000 元,應徵裁判費1,440 元部分,得暫免繳納二

分之一即72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3 年度救

字第8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5,120 元(計算式:5,840 元-720 元

=5,12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民事審查庭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31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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