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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87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87號

原告
張增銘
訴訟代理人
吳忠諺律師
被告
田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顯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其性質應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及所附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之記載,原告之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98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87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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