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4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告
張寶玉
訴訟代理人
劉家宏律師
被告
邱文忠
被告
何時聞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39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0,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1 年10月14日所為夫妻贈與行為不存在,請求撤銷系爭土地於102 年12月26日所為所有權移轉行為及夫妻贈與行為,及其上同段1165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於102 年12月16日所為贈與行為及102 年12月26日所為所有權移轉行為,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9,000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186,600 元,有土地登記謄本、被告何時聞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40,700 元【計算式:19,000元/ ㎡×239 ㎡×1/10+186,600 =454,100 元+186,600 元=640,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1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4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