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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29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李昭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29號

原告
張寶玉
訴訟代理人
劉家宏律師
被告
邱文忠
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柏瑞律師
被告
何時聞

      何黃菜燕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兩造有意協商和解事宜,因而請求再開言詞辯論,俾利兩造協議,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29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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