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89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89號

上訴人
陳永昌
被上訴人
富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伊君

      柴正屏

      柴月嬌

兼法定代理 林世宏(原名:林世賢)

兼法定代理 蔡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15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2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提出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89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