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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8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郭慧珊吳芝瑛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89號

上訴人
即被告張立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有銘、蔡秀珍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正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89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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