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張立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有銘、蔡秀珍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郭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