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6號
- 上訴人
- 即 毛芷萱
- 原告
- 訴訟代理人
- 楊譜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黃國璋
- 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3,4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如受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