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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6號

上訴人
即 毛芷萱
原告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黃國璋
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3,4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如受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6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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