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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01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0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寶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陳淑容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20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6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01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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