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0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寶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陳淑容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20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6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01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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