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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97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李怡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97號

原告
陳坤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天庇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097號返還土地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敗訴部分,其訴訟

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17,25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8,6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97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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