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97號
- 原告
- 陳坤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天庇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097號返還土地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敗訴部分,其訴訟
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17,25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8,6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97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天庇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097號返還土地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敗訴部分,其訴訟
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17,25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8,6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