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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21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水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度

訴字第2321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3,372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21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