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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54號

返還所有權狀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54號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鄭清中
被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劉金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25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3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697,0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1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正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54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權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