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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2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呂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22號

原告
林春雄
原告
蔡瓊璣
原告
前列林春雄、蔡瓊璣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被告
鄭乃仁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鄭瑜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六)第一行中關於「280萬元款項之贈與合意此節」記載,應更正為「280萬元款項之借貸合意此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然此等文字誤繕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22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