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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陸軍裝甲564旅砲兵營第二連
法定代理人
梁嘉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城綜合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31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30 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對上開判決表示不服,未一併表

明上訴聲明;又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28萬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0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