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56號
- 上訴人
- 董慧英
- 被上訴人
- 林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