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02號
- 上訴人
- 伍鍾和美
- 即被告
- 指定送達處所:高雄市左營區新吉街35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振霖、王薛美容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命其拆除坐落高雄市前鎮區○○段○○段000 地號
土地之建物、返還占用之土地(面積367.18平方公尺),並給付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是其上訴
利益應依該判決命其返還土地之面積(367.18平方公尺),按起
訴時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1,500元計
算,核定為26,253,370元【計算式:367.18平方公尺×71,500元
=26,253,370元】;至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
算其上訴利益,故本件上訴利益為26,253,37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64,6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