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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0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02號

上訴人
伍鍾和美
即被告
指定送達處所:高雄市左營區新吉街35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振霖、王薛美容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命其拆除坐落高雄市前鎮區○○段○○段000 地號

土地之建物、返還占用之土地(面積367.18平方公尺),並給付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是其上訴

利益應依該判決命其返還土地之面積(367.18平方公尺),按起

訴時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1,500元計

算,核定為26,253,370元【計算式:367.18平方公尺×71,500元

=26,253,370元】;至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

算其上訴利益,故本件上訴利益為26,253,37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64,6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02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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