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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68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志明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沈玉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 月30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76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68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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