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永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昌建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確認債權讓與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6 月27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
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對上開判決表示不服,未一
併表明上訴聲明;又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
同)21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2685元,亦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