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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8號

確認債權讓與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王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永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昌建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確認債權讓與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6 月27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

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對上開判決表示不服,未一

併表明上訴聲明;又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

同)21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2685元,亦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8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讓與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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