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 法定代理人
- 蔡長展
上訴人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行間請求給付質權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380,000元,應繳裁判費
為新臺幣234,2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