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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上訴人
富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欽
被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被上訴人
永利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28日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6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85 萬元(拍賣公告所示系爭3 處不動產之最低拍賣價格總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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