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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應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王素遲、林應慧、林應昇及林應然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4 年8 月27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19,331,591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73,288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38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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