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應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王素遲、林應慧、林應昇及林應然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4 年8 月27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19,331,591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73,288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