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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返還車輛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朱慧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上訴人
勝億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季廷
送達代收人
林雅陵

上訴人與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高雄分公司間請求返還

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38 萬元,應

繳裁判費為新臺幣125,94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

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46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車輛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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