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6號
- 上訴人
- 勝億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季廷
- 送達代收人
- 林雅陵
上訴人與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高雄分公司間請求返還
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38 萬元,應
繳裁判費為新臺幣125,94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
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