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 上訴人
- 李淑妃律師即鄧崑正遺產之破產管理人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競武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189,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