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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4號

上訴人
李穆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毅、林瑞圖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500,000元×2 ),另一部份為請求登報部分,為非關於財產之訴訟,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350元(16,350元+4,500 ×2 =25,35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4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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