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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傲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財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莉宜間103年度勞訴字第114號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9

9,1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14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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