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傲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財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莉宜間103年度勞訴字第114號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9
9,1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上 訴 人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莉宜間103年度勞訴字第114號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9
9,1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