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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傲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財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莉宜間103年度勞訴字第114號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9

9,1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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