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1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傲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財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莉宜間103年度勞訴字第114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99,1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