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90號
- 上訴人
- 李啟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 年度勞訴字第90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9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 年度勞訴字第90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