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190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李玲玲 債 務 人 旺來國際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童琴 人 債 務 人 陳麗淑 債 務 人 王振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美金陸拾肆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陸佰伍拾伍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