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7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791號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債務人
- 廖鴻文
- 債務人
- 王聖葉
- 債務人
- 廖文賢
一、債務人廖文賢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聰吉之遺產範圍內,與廖鴻文、王聖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一)新台幣玖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仟柒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肆拾壹萬玖仟叁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叁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