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3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394號
- 聲請人
- 賴文興
- 聲請人
- 周志高
- 聲請人
- 黃玉招
- 聲請人
- 蘇維宏
- 聲請人
- 蘇奕豪
- 聲請人
- 洪榮傑
- 聲請人
- 李國明
- 聲請人
- 曾張世瑾
- 聲請人
- 曾國珍
- 聲請人
- 曾國峰
- 聲請人
- 楊昂軒
- 聲請人
- 陳宏文
- 聲請人
- 程建國
- 聲請人
- 蔡士楠
- 聲請人
- 劉美雲
- 聲請人
- 蔡瑩珍
- 聲請人
- 蔡瑩瑛
- 相對人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聖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國101 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1 號、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758號判決確定,茲因聲請人於該訴訟中有支出費用,為此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等語。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之上開訴訟,業由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聲字第363號裁定完畢,此經本院調卷審核無訛。茲因本件聲請與前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係就同一事實為相同之聲請,顯屬重複,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