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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802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2802號

原告
詹朝順
被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黃誼汝即黃馨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法定代理人、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事項,而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本件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繳納裁判費,起訴顯有欠缺而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 日以103 年度補字第1657號裁定,命其於文到7 日內補正本件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此裁定業於103 年9 月12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802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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