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4號上 訴 人 萬機鋼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俊彥 被 上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16,272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35,0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