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4號
- 上訴人
- 萬機鋼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俊彥
- 被上訴人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聖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16,272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35,0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裕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