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23號
- 原告
- 羅靜嫻
- 法定代理人
- 羅珮甄
- 訴訟代理人
- 張啟祥律師
原告與被告郭雯雅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6,89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81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
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
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