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31號
- 原告
- 陳玉鳳
- 訴訟代理人
- 李正良律師
原告與被告戴永亮即友源檳榔攤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0,031 元(含資遣費159,163 元、預告工資35,000元、應休未
休之工資105,000 元、因被告未提繳退休金所受損害230,868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其中請求預告工資、應休未休
之工資計140,000 元,應徵裁判費1,440 元部分,得暫免繳納二
分之一即72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3 年度救
字第8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5,120 元(計算式:5,840 元-720 元
=5,12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民事審查庭法 官 譚德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