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64號
- 原告
- 黃致偉
- 訴訟代理人
- 尤中瑛律師
原告與被告聯華工程有限公司、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損
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148,4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85號受理中,
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64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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