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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6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64號

原告
黃致偉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原告與被告聯華工程有限公司、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損

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148,4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85號受理中,

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64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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